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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每年约有64.4万人因滑倒而死亡,因滑倒受伤产生的医疗损失高达290亿。
在国外:
根据美国儿童协会与国家安全协会统计,平均每年有312万人于家庭意外滑倒而受伤,约有1万人死于滑倒事故。
在国内:
据统计因湿滑摔伤事件在案506.5万起。
因地面湿滑摔跤的纠纷案件约7.65万件,赔款高达两亿八千万元以上。
另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每年由于意外滑倒造成骨折,扭伤等住院数据的比例占全部的35%
老人摔伤的比例更高达63.8%。目前由于湿滑摔倒致残的老人已经达到了96.9万人
《民法典》
第—千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